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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科技人員遴用資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科技人員分為四等,按其業務性質予以分類,其職稱、等級如附表之規定。
附表┌──────────────────────────────┐│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科技人員職稱一覽表│├────┬────┬────┬────┬────┬─────┤│等級│一等技術│二等技術│三等技術│四等技術│備註││職稱│師│師│師│師│││類別││││││├────┼────┼────┼────┼────┼─────┤│核能│一等核能│二等核能│三等核能│四等核能│││科技人員│技術師│技術師│技術師│技術師││├────┼────┼────┼────┼────┼─────┤│航太│一等航太│二等航太│三等航太│四等航太│││科技人員│技術師│技術師│技術師│技術師││├────┼────┼────┼────┼────┼─────┤│貴重儀器│一等貴儀│二等貴儀│三等貴儀│四等貴儀│本項職位之││科技人員│技術師│技術師│技術師│技術師│設置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設有│││││││貴重儀器中│││││││心之學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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