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4條 法規: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第4條 查詢機關(構)應指定專人辦理通報資料之登載、查詢及管理。查詢機關(構)對於本資料庫之使用,除前項指定之專人外,任何人不得登入;資料之查閱、新增、更新、刪除及其他相關事項,均應記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