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管機關、學校及機構(以下合稱查詢機關(構))得對不適任教育人員進行資訊蒐集、處理及利用;本部應建置不適任教育人員資料庫(以下簡稱本資料庫),提供或協助查詢機關(構)辦理教育人員不適任資料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
前項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本部得就通報對象之個人資料是否有異動情事,向戶政機關申請提供必要資料。
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3條
第3條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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