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 第7條 法規: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第7條 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應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六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或經認定確屬學校教學需要之人才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