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一、曾任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