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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應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六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但獲有國際級大獎或經認定確屬學校教學需要之人才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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