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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曾任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九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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