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 第7條 法規: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第7條 研究助理應具下列資格之一:一、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二、具有學士學位後,曾在大學或研究機構從事相關之研究工作六年以上,並有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