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 第4條 法規: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第4條 研究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一、任大學副研究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在大學或研究機構從事相關之研究工作八年以上,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