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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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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
第13條
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 第13條
法規:
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
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第13條
本辦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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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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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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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進用之現職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如繼續任職而未中斷,得比照教育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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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研究人員,係指在大學本職為從事研究工作之專任人員。研究人員如具有教師資格者,得兼任教學工作。
第3條
研究人員分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四級。
第4條
研究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一、任大學副研究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
第5條
副研究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任大學助理研究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
第6條
助理研究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一、任大學研究助理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
第7條
研究助理應具下列資格之一:一、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二、具有學士學位後,曾在大學或研究…
第8條
研究人員之資格審定、聘任、聘期及升等有關事項,由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其辦法由各校定之。本辦法有關專門著作、重要研究成果、…
第9條
在研究上有特殊貢獻,並獲得國內外重要研究機構獎勵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決…
第10條
研究人員之解聘、停聘、不續聘與其通報、資訊蒐集、查詢及申訴等事項,比照教師之規定。
第11條
研究人員之待遇、福利、進修、年資晉薪、退休、撫卹、資遣、休假研究等事項,除有關增加退休給與及申請延長服務之規定外,依其聘…
第12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進用之現職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如繼續任職而未中斷,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逕依相當等級教師原升等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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