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產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法規:學產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秘書目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由原臺灣省省有學產基金之財產撥充之。二、學產租金收入。三、受贈收入。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五、投資收入。六、其他有關收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