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免徵營業稅認定辦法 第2條 法規: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免徵營業稅認定辦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產業及科技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體育團體,指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一、國民體育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之體育團體。二、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教育文化機構,且以推展體育為宗旨之財團法人及公益社團法人。三、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本條定義的名詞 體育團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