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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技運動目
優秀運動選手培養辦法
第10條
優秀運動選手培養辦法 第10條
法規:
優秀運動選手培養辦法
類別:
行政 › 運動部 › 競技運動目
第10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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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本部應與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獲專案培訓之優秀運動選手訂定契約;其內容應包括選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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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依本辦法培養之優秀運動選手,為將代表我國參加下列國際運動賽會之運動選手:一、綜合運動賽會:(一)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
第3條
本部應訂定各級優秀運動選手培養計畫,其內容包括重點發展運動種類、教練遴選、培訓對象及培訓基準。特定體育團體、直轄市、縣(…
第4條
本辦法所定優秀運動選手,分級如下:一、第一級(國家代表隊選手):由本部、特定體育團體或本部委託之體育團體遴選,代表國家參…
第5條
各級優秀運動選手之培養,除第一級選手參加第二條第一款綜合運動賽會,由本部編列經費辦理外,其餘各級選手,由本部補助各培訓單…
第6條
本部為培養第一級優秀運動選手,應組成專案小組,遴選具有參加奧運、亞運或世大運潛力之優秀運動選手,由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調訓,…
第7條
前條第一項專案小組,由下列人員組成;其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一、具運動專業之學者專家。二、體育團體代…
第8條
第六條第一項具有參加奧運、亞運或世大運潛力之優秀運動選手,應由專案小組經運動科學專業評估,並得參酌最近二年內參加國內或國…
第9條
本部應與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獲專案培訓之優秀運動選手訂定契約;其內容應包括選手資料、專案培訓起訖期間、培訓經費、應履行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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