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辦法所定優秀運動選手,分級如下:一、第一級(國家代表隊選手):由本部、特定體育團體或本部委託之體育團體遴選,代表國家參賽之選手。二、第二級(國家儲備選手):由特定體育團體或或大專校院遴選,代表國家參賽之儲備選手。三、第三級(具潛力選手):由特定體育團體或本部委託之體育團體遴選,從事運動專項訓練之具潛力選手。四、第四級(基層運動選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遴選,從事運動基礎訓練之選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