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本部應與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獲專案培訓之優秀運動選手訂定契約;其內容應包括選手資料、專案培訓起訖期間、培訓經費、應履行之義務、違反義務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本部應輔導培訓單位依第三條第二項培訓計畫,就第四條第二款至第四款優秀運動選手之培訓,訂定相關規定辦理之;其內容應包括培訓與參賽期程、培訓經費、權利義務、違反義務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