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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運動部
競技運動目
運動禁藥管制辦法
第19條
運動禁藥管制辦法 第19條
法規:
運動禁藥管制辦法
類別:
行政 › 運動部 › 競技運動目
第19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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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各權責機構團體及中華奧會辦理本辦法各項運動禁藥管制事宜所需經費,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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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各特定體育團體應尊重並配合國家運動禁藥管制組織、國際與國內運動賽會之管制決定;違反者,本部得停止其一年至五年之行政輔導及…
第14條
各項運動禁藥檢測結果,如發現另違反其他法令者,應由國家運動禁藥管制組織、國際與國內運動賽會及特定體育團體(以下簡稱各權責…
第15條
國際與國內運動賽會管制運動禁藥之管制決定,應於確定後作成書面報告,送國家運動禁藥管制組織列冊管制。國際與國內運動賽會、國…
第16條
運動禁藥檢測結果及管制決定未確定前,各相關機構團體及其所屬人員均應負保密之義務。
第17條
對管制決定不服者,得依據第三條第一項訂定之作業規定,於收受管制決定通知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國家運動禁藥管制組織提起…
第18條
各權責機構團體及中華奧會辦理本辦法各項運動禁藥管制事宜所需經費,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一、國家運動禁藥管制組織:應併年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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