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法規: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第6條 管理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副召集人均未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前項會議,得邀請有關機關(構)或團體派員列席。第一項會議之紀錄,應由主管機關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於機關網站對外公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