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發掘、培訓及照顧體育運動人才支出。二、輔導、辦理促進運動人才之運動就業及運動事業發展之創新研發、人才培育等支出。三、管理及總務支出。四、與運動彩券發行條例所訂發行目的有關之各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