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運動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體育署署長兼任;其餘委員應由本部遴聘(派)相關機關(構)與團體代表、金融、主計、經濟、法律與體育專家學者、運動產業及運動選手代表兼任;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構)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管理會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管理會委員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聘期至原聘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