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產業園區輔導補助及獎勵辦法 第7條 法規:運動產業園區輔導補助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第7條 第四條第三款之營運管理補助金額,補助總金額,每年以一百五十萬元為上限,以五年為限。前項補助金額之撥付方式,於園區開發完成後,依申請人之支用計畫,經本部核定,共分二期,於每一年度中及年度結束前撥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