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第23條 法規: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第23條 運動事業舉辦運動賽事、活動或展演場所需使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經中央主管機關轉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動產管理機關得逕予出租,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二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相關出租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