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第20條 法規: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產業及科技目 第20條 運動產業之從業人員,具有特殊專業實務、造詣或成就,足以勝任教學工作者,得依據大學法第十七條第四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應聘擔任學校相關課程之教職,不受教師聘任有關學歷限制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