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第16條 法規: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產業及科技目 第16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提供專業輔導資源,協助重點運動賽事之申辦、籌備及運作管理。前項重點運動賽事擇定及協助作業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