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第13條 法規: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第13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或協調相關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及信用保證機構,建立運動產業發展投資、優惠融資管道及信用保證機制,並提供優惠措施引導民間資金投入,以協助各經營階段之運動事業取得推展運動業務所需資金。國家發展基金應提撥一定比例投資運動產業。前項投資之審核、撥款機制及績效指標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