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第10條 法規: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第10條 為培育運動事業人才,政府應充分開發、運用運動事業人力資源,整合各種教學與研究資源,鼓勵大專校院及運動產業進行產官學合作研究及人才培訓。政府得協助地方政府、大專校院及運動事業充實運動事業人才或體育專業人員,並鼓勵其建置相關設施,開設相關課程,或興辦競賽、觀摩、創作,與展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