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產業公有資產利用辦法 第9條 法規:運動產業公有資產利用辦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產業及科技目 第9條 申請案經管理機關審查同意後,應作成書面文件,其內容應記載事項如下:一、利用標的、利用期限、利用範圍、利用地域及再利用約定。二、利用報酬、付款條件及方式。三、雙方之權利義務。四、爭議處理。五、其他保護運動產業資產之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