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產業公有資產利用辦法 第3條 法規:運動產業公有資產利用辦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產業及科技目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公有資產,定義如下:一、指不動產以外,具有運動產業利用價值之公有圖書、史料、典藏文物、影音資料或其他有形、無形資產。二、管理機關或其他利用人利用前款公有資產所研發創作、生產製造,屬管理機關全部或部分所有之產品及其他相關權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