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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運動部
產業及科技目
運動產業公有資產利用辦法
第11條
運動產業公有資產利用辦法 第11條
法規:
運動產業公有資產利用辦法
類別:
行政 › 運動部 › 產業及科技目
第11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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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管理機關保留公有資產提供利用收益之百分之五十,專戶保存管理,並專款專用於管理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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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管理機關,指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依法令具有管理公有資產職權之機關及行政法人。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公有資產,定義如下:一、指不動產以外,具有運動產業利用價值之公有圖書、史料、典藏文物、影音資料或其他有形、無形…
第4條
公有資產提供利用之方式,包括出租、授權、委託發行、合作設計、代工製造及其他有發揮公有資產對外利用效益之方式。
第5條
管理機關將公有資產對外提供利用,應遵守下列規定:一、對於所提供利用之資產,以有合法權利者為限。二、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提…
第6條
管理機關應建置公有資產目錄,將可合法對外提供利用之公有資產相關資訊,公告於網站,並定期更新。
第7條
管理機關應了解其主管公有資產權利歸屬,並建立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
第8條
申請利用公有資產,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該管管理機關提出:一、公有資產名稱。二、用途及利用期限。三、公開發行者,其發行…
第9條
申請案經管理機關審查同意後,應作成書面文件,其內容應記載事項如下:一、利用標的、利用期限、利用範圍、利用地域及再利用約定…
第10條
管理機關保留公有資產提供利用收益之百分之五十,專戶保存管理,並專款專用於管理維護、技術研發及人才培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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