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事業或營利事業聘用績優運動選手補助辦法 第14條 法規:運動事業或營利事業聘用績優運動選手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第14條 各該聘僱績優運動選手於本部補助期間累計五年期滿者,受補助單位應優先留用原有各該聘僱績優運動選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