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運動防護員之業務範圍如下:一、運動傷害之預防。二、從事體育運動者之健康管理。三、運動傷害之辨別與評估及送醫前之緊急處理。四、運動傷害後之防護及保健。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運動防護事務。前項業務範圍之細項,由本部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