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學科測驗成績採百分法計分,達六十分以上者為及格;術科測驗依操作方法正確程度、操作速度予以評定為及格或不及格。學科測驗及術科測驗同時及格者,發給運動防護員證書。學科測驗及術科測驗成績,其中之一不及格者,得保留及格之成績一年。第二項運動防護員證書格式,規定如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