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運動防護:指各種體育運動之預防保健及安全維護。二、運動防護員:指依本辦法規定取得證書,於政府機關(構)、學校、企業機構及團體執行運動防護業務者。三、全國性運動防護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向內政部登記立案,以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以推廣運動防護或研究運動防護之學理及技術為宗旨之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