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2條 法規: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競技運動目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運動防護:指各種體育運動之預防保健及安全維護。二、運動防護員:指依本辦法規定取得證書,於政府機關(構)、學校、企業機構及團體執行運動防護業務者。三、全國性運動防護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向內政部登記立案,以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以推廣運動防護或研究運動防護之學理及技術為宗旨之團體。 本條定義的名詞 運動防護 運動防護員 全國性運動防護團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