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設置開放管理及補助辦法 第8條 法規: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設置開放管理及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第8條 學校運動設施應由專人負責管理,定期派員檢查。檢查人員或其他教職員工發現運動設施有毀損時,應立即通報,並由學校訂定計畫修繕;其有影響安全疑慮時,應即進行安全維護措施,並儘速完成修繕。前二項檢查、通報、安全維護措施及修繕,應作成紀錄,其紀錄應包括:設施名稱、人員姓名、日期及時間、項目及結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