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設置開放管理及補助辦法 第11條 法規: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設置開放管理及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第11條 學校運動設施開放之管理,由學校自行或與社區共同成立管理委員會為之。學校運動設施係由民間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參與經營者,應由學校、民間廠商依契約及營運計畫執行監督。第一項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委員為無給職,並得由校長擔任召集人;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