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18條 法規: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第18條 本部得至訓練機構查核其業務,並得要求提供相關文件、資料;訓練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查核結果,發現訓練機構有違反本辦法或水域、森林、國家公園、風景特定區、消費者保護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者,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本部得命其限期改善;必要時,得命其停止訓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