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認定為訓練機構: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政府機關(構)或行政法人。(二)依法立案或登記,並以從事救生員訓練或水域救護救生為任務之法人、團體或機構。(三)開設救生員訓練正式課程,並實施救生技能實務教學之專科以上學校。二、聘有具救生教練資格之師資。三、具備可供訓練之場地、設施及設備。四、完備之訓練課程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