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前條申請經本部審查通過,並簽訂約定事項者,由本部發給訓練機構證書。前項訓練機構證書有效期間為四年;期限屆滿有展延之必要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至六個月內申請展延,並繳交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元。每次展延期間為四年,必要時,得縮短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