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第9條 法規: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競技運動目 第9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修正施行前,經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公開選拔,代表國家參加最近一屆世界青年錦標賽或亞洲青年錦標賽,且經核定為國家隊者,應於下屆賽事舉辦前,依第四條規定申請服補充兵役,逾期不予受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