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核定服補充兵役男,依下列規定管理:一、自核定之日起五年內,應接受體育署之列管。二、列管期間內,應依體育署指定參加集訓或比賽。前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體育署申請提早解除列管,不受前項之限制:一、參加奧運會獲得前三名或參加亞運會獲得第一名。二、列管期間內,經體育署指派,至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接受比照常備兵役役期之集訓期滿,成績考核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