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第8條 法規: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競技運動目 第8條 役男經依前條規定廢止服補充兵役之核定或依法辦理臨時召集入營時,體育署應依下列規定,通知相關機關徵集或召集之:一、未經補充兵役徵集者,應通知役男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徵服應服之兵役。二、經補充兵役徵集,已取得國防部核發補充兵役證明書者,函送國防部以常備兵現役補缺,辦理臨時召集,依法補服常備兵現役不足之役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