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第5條 法規: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競技運動目 第5條 評鑑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請假或因故未能行使職權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未指定或不能指定者,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評鑑會會議經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前項應出席或已出席委員人數之計算,不包括應迴避或已迴避之委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