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評鑑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以下簡稱國訓中心)之營運績效,應組成績效評鑑會(以下簡稱評鑑會)。評鑑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定,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解聘時,亦同:一、有關機關代表。二、學者專家。三、社會公正人士。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委員之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