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評鑑會應就本條例第三條所定國訓中心之業務範圍,進行績效評鑑;績效評鑑之類別如下:一、年度績效評鑑:每年辦理一次。二、總體評鑑:每四年辦理一次為原則,與年度績效評鑑併同辦理;必要時,得配合國際競技運動賽事調整辦理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