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第3條 法規: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競技運動目 第3條 評鑑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由有關機關代表擔任委員者,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評鑑會委員因故出缺時,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於一個月內補聘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