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第12條 法規: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競技運動目 第12條 運動部得以評鑑結果,作為核定調整本中心預算補助及執行長與相關人事考核之參考,並得為必要之處理。本中心對評鑑結果所列缺失事項,應依規定期限積極改進,並納入業務規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