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 第8條 法規: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綜合規劃目 相關法規 國民體育法母法 第8條 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進行特定體育團體理事、監事及理事長改選者,為新屆期。特定體育團體依法規或原章程之規定有連選連任之限制,辦理前項改選時,原任理事、監事或理事長(會長)之任期未屆滿者,仍得為改選之候選人。原任理事、監事及理事長(會長),經改選仍當選者,其改選前之該屆未滿之任期,於適用法規或章程所定連選連任之限制時,不予採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