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三條第二款所稱國際體育組織,指下列組織之一:一、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InternationalOlympicCommittee,簡稱IOC)承認之國際單項運動總會。
二、亞洲運動會(AsianGames)正式比賽種類之國際單項運動總會。
三、國際世界運動會協會(InternationalWorldGamesAssociation,簡稱IWGA)所屬會員之國際單項運動總會。
四、國際大學運動總會(InternationalUniversitySportsFederation,簡稱FISU)。
五、國際學校運動總會(InternationalSchoolSportFederation,簡稱ISF)。
六、國際帕拉林匹克委員會(InternationalParalympicCommittee,簡稱IPC)。
七、國際聽障運動總會(InternationalCommitteeofSportsfortheDeaf,簡稱ICSD)。
八、國際特殊奧林匹克組織(SpecialOlympicsInternationalInc.,簡稱SOI)。
具前項各款國際體育組織觀察員或準會員資格,並具籌組國家代表隊參加所屬國際體育組織舉辦正式單項運動錦標賽或綜合運動賽會權限之全國性體育團體,視為本法之特定體育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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