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主管機關制定全國體育發展政策及訂定地方體育發展計畫,應積極倡導及推廣我國固有之下列優良體育活動:一、國武術。二、划龍舟。三、舞龍、舞獅、宋江陣、跳鼓陣。四、扯鈴、跳繩、踢毽子、陀螺。五、其他民俗體育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