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相關法規 國民體育法母法 第4條 本法第十條所定體育專業人員之範圍如下:一、救生員、國民體適能指導員、運動防護員、山域嚮導、潛水指導人員、漆彈活動指導員、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二、其他以其專業知能或技術從事特定運動業務之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